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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7·24新政细则出炉,在苏州买房的一定要看!


重磅!

7·24新政最新交易操作细则出炉!

网签系统已于昨天上午开通!

草签付定,7月31日前社保或个税累计满一年

按旧政策执行!




01

7月31日前社保或个税累计满1年

按旧政策执行,不受新政限制


最新回复:7月25日之前完成草签并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7月31日之前社保或个税累计缴满12个月的买房人仍然可以按照旧政策执行,不在新政限购范围内!


解读:买房人若想仍然按照旧政策买房,必须满足3个条件:


1.7月25日之前,买卖双方已完成草签

2.已经支付房款,能够提供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转账凭证

3. 买房人必须在7月31日前累计缴满12个月的社保或者个税,不得中断,不得补缴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7月25日之前完成草签并且支付了房款,但是要到8月份及以后社保才能满一年,那么丧失买房资格,原定合同废弃。


02

不得中断!不得补缴!


最新回复:买房人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得中断,不得补缴!


解读:举例说明,A某近3年内已经交满2年社保,但是中间有2个月因为换工作所以进行了补交,由于有2个月的中断补缴,同样不具备买房资格。


03

不得代付

转账必须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


最新回复:买房人在提供定金、首付款或者部分房款转账凭证时,转账记录必须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得代付,直系亲属代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解读:A为买房人,B为房东,房款转账必须发生在A、B之间,若A委托朋友C代为转账,那么转账记录不作数。




以上新政执行细则来自姑苏区住建局最新回复信息,适用于除吴江、昆山、太仓之外的苏州其他区域,目前已经执行,房管局已于昨天上午正式开通网签。


接下来,我们再来回顾一下7·24楼市新政。



7·24新政回顾



一、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


加大土地供应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土地市场供需适度。严格施行购地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竞买企业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调整为30%~50%区间设置,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设定。竞得人申报自有资金不实的,取消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或终止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并将竞得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住宅用地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


解读一


1.我市自2002年起,建立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研究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发布的机制,今年市政府确定市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面积为6000亩(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不少于1800亩)。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快、周期短的特点,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将在严格执行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基础上,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及市场供需情况对计划及时动态调整,更好发挥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2. 在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竞买人应在报名阶段书面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发现竞得人申报自有资金情况不实的,取消竞得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发现受让人申报自有资金情况不实的,终止出让合同并没收定金,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3.鼓励实行“限房价、限地价”出让方式,在现有的“一次报价”公开出让方式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明确出让地块所建商品房价格要求,引导竞买人审慎理性报价。


二、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 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解读二


1.范围对象: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


2.购房条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是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及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四市范围。



三、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


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解读三


1.范围对象:是对苏州市区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2.新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申请草签的商品住房,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对买卖双方已完成草签并已提交限购核查的、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


加强房地产信贷宏观审慎管理,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督促银行机构将新增贷款中房地产贷款占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对明显存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环节管理力度,实施预售备案价格预警线管理。全面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


解读四


1.在保障苏州居民首套房信贷资金和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占比,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和增速过快的银行机构进行监管提示。


2.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明显存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不审慎放贷的银行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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